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国泰君安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时任国泰君安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的王吉学,因对国泰君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罚款人民币4.25万元,两张罚单合计罚款99.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下列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名账户;(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材料的。


国泰君安违法行为类型与上述第一条、第三条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