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申请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资格:新开的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 二.申请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药品经营场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药品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
6.经营药品必须有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进、销、存”台帐;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需要,及时提供“进、销、存”台账;
7.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每年)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8.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的处罚;
10.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提供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四.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店,应递交以下有关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本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本市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8.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9.其他有关资料如奖励证书等。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我们认为这是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基本条件。在《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还明确了可以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范围,从而使得定点申请更加具体。除此之外,在申请条件上我们还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重点提出了涉及医保工作的几个方面:
一是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二是医保有关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
三是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四是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